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企业对产生废物的管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的统一。
第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法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第四条 总经办负责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丁文竞
副组长:王磊
组 员:朱政滔 施俭 。
第五条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环保局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六条 对企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须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产生危险废物必须统一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贮存。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
第八条 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泄漏事故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严禁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或排放。
第十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并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包装的容器及贮存的场所须有标示废物形态性质的标志。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必须严格管理维护,保证正常运行,防止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停止使用的危险废物贮存﹑使用﹑处置﹑设施及场所,须经环保检测部门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方可停止使用,并在停止使用或关闭一个月内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设施。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息公开
企业名称:常州市新孟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青河路98号孟河工业园14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竞
环保负责人:王磊
2023年度,我公司累计接收385.403t危险废物,产生3.026t次生危险废物,2022年度结转库存23.6893t,累计移出388.429t危险废物(其中收集的有385.403t,次生危废有3.026t),库存23.6893吨危险废物(数据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